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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于房产具有保值和增值的功能,不少企业将闲余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甚至跨省异地购买房产对外出租。对于此类房产出租行为,如何确定缴税地点?
【解答】
1.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应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跨省异地所购置房产的房产税,应向房产坐落地点的税务机关缴纳。
2.营业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出租房产的营业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土地使用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的缴纳地点,目前仅有对于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的规定,其他类合同没有对于纳税地点的强制性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根据规定,企业自行贴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