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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要求我公司对市区一处危旧住房进行改造,并就地安置拆迁户。合同明确,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缴纳房款,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房款。请问,我们企业的收入如何确认?成本如何扣除?
【解答】
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另外,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