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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楼盘开盘后向业主收取了一定的垃圾清运费,收取后转交行政综合执法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问这部分代收款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均应当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条例所称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