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要求两科一次全部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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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德会计课程版块,既独立又成体系,符合科学的循序渐进、由简至难、由全面系统
到重点突破的备考思路。契合考试大纲及综合素质要求。
基础精讲
覆盖考试大纲,每章节穿插案例及相应精选题
常考点分析
每科超30道来源于历年考点案例,基本覆盖常考点
习题精讲
重点、出题方向、出题原则及答题技巧进行案例式讲解
不一样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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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双辅助教学体系,为学员提供个性化辅导方案+数字化教学资源
长沙开福区会计考试网络课程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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