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远程网络课程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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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点】
内容完备:面授课程实时实地录制结合后期制作,授课内容,质量与面授完全1致
资料翔实:辅以会计财经较新讲义,内容全面,系统。
先进技术:晚上可的网络课程技术,课程录制、编辑由专业的信息技术工程师完成,视频与授课同步,音质优良,播放速度流畅。
不限课时:学员凭借学员账号在有效期内无限次反复听课。
在线题库:配属网课的题库测试系统,按照学习进度测验学员的学习效果,为巩固学习和预习提供帮助。
贴心服务:特设学员服务专员,全职服务与学员学习过程,为学员建档,制定学习计划,定期提醒学员学习进程,帮助监督学员完成课程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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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一、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二、业务描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三、设定依据:
1.《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3.《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5.《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6.《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