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远程网络课程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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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特点】
内容完备:面授课程实时实地录制结合后期制作,授课内容,质量与面授完全1致
资料翔实:辅以会计财经较新讲义,内容全面,系统。
先进技术:晚上可的网络课程技术,课程录制、编辑由专业的信息技术工程师完成,视频与授课同步,音质优良,播放速度流畅。
不限课时:学员凭借学员账号在有效期内无限次反复听课。
在线题库:配属网课的题库测试系统,按照学习进度测验学员的学习效果,为巩固学习和预习提供帮助。
贴心服务:特设学员服务专员,全职服务与学员学习过程,为学员建档,制定学习计划,定期提醒学员学习进程,帮助监督学员完成课程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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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新)
一、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新)
二、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
四、办理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