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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中出差补助涉税问题有?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