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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其分录如下:
1、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上交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负数发票开错了是否可以作废?
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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