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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施救费应如何处理?
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
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较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哪里录入期初库存?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成品油期初库存没有认证的发票就没录入行吗?
没有录 成品油新模块里就没有这些发票的数量,我也没把未认证的发票上面数量入录库存,以为认证了会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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