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5/26 17:04:29发布者:恒企会计学校
京社保发〔2020〕2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和时限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二、关于参保单位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原则上,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关于缓缴处理
(一)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较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较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