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二级建造师辅导培训那个机构好

2019/9/21 16:18:44发布者: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1.吉林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 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 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吉林二级建造师培训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的有( ABD )。
A.甲将中标的某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施工单位
B.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C.甲将中标的某项目的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丁企业
D.甲不顾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债权条款,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E.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时,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
已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则依据的是工程预算书。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计息 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 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吉林二级建造师培训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垫资20%,但没有约定垫资的利息。后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单位 支付垫资利息。对施工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 )。
A.由于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垫资利息,不予支持
B.由于垫资行为违法,施工单位要求返还垫资,不予支持
C.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D.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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